查看原文
其他

离婚冷静期下,公司股东如何防范婚变股权分割风险?

袁秀杰 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2022-05-11


6月15日,当当网创始人李国庆离婚案二次开庭,俞渝提供证据拟证明李国庆在社交媒体表现的“情绪偏激”不适合参与当当企业经营管理,不适合在当当持股,而李国庆在庭后接受采访中谈到对于当当的控制权,其已经被选举为当当董事长,当当还要实现百亿目标,并强调“俞渝是为了继续控制公司而故意拖延判决”。

庭审中,俞渝甚至已经开始举证证明二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来反对离婚。由于股权分配的僵持、公司控制权的争夺,让这场众人关注的离婚案走向变得更加扑朔迷离。由此可见股权的稳定与传承必是每一个企业家都要面临的重要课题。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该部民法典中最引人注目的一点变化即是引入“离婚冷静期”的规定,鉴于该规定出台,社会各界都在预测接下来的半年离婚高潮期即将到来。如果真的出现离婚高潮,加之近期北京疫情爆发的严峻形势,公司企业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对于企业的影响不可预估。

本文笔者通过查阅解读相关司法判例,拟通过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离婚纠纷中的股权分割理论依据与裁判观点,总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离婚股权分割的类型,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婚姻变动对股权的影响进行介绍分析,进而通过该分析窥探私人财富管理中股权风险把控要点。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离婚时股权分割的几种情形

1.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

晋江市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70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在原、被告婚后产生的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的收益均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即夫妻一方婚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该股权系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非登记方不得要求分割。但,登记方基于该股权经营公司产生的投资收益及主动增值(包括股份升值及分红)系夫妻共同财产,非登记方可以请求对该收益以夫妻财产进行分割。

2. 婚后共同出资,股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一人有限公司的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五终字第5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被告不可直接要求分割出资款”。

弋阳县人民法院(2018)赣1126民初837号:“有限公司股权是独立的权利,具有财产权和身份权的双重属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可以分割共同财产中涉及其他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原告起诉要求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春辉公司的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院对原告要求依法分割春辉公司的股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以上两个判决依据的司法解释并不一样,这也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股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企业股权分割依据。

虽法律适用不同,但裁判主旨基本一样,都是认定该一人公司/独资企业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直接对股权进行分割,考虑实际经营人情况给予适当多分。其中一方主张经营另一方同意的,由经营方给予补偿。双方均主张经营的竞价确定,价高者得并给对方补偿。双方均不主张经营的,可按照独资企业法/公司法中的一人有限公司相关规定决定解散,夫妻双方对于清算后财产进行平等分配。

3. 婚后出资,股权登记在一人名下且有案外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情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5)锡滨民初字第00673号:“《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具有成员权与财产权的双重性质,就财产权而论,丁某享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现丁某将其享有的张家港南普精密陶瓷器件有限公司股权的一半转让给刘某,刘某无需支付相应对价”。

即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股权登记在一人名下且有案外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该登记人名下的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但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方对外转让股权的,案外人股东享有股东优先购买权。案外人要求购买的,非登记方可取得己方股权份额转让价款。案外人同意转让或不同意转让也不进行购买的,非登记方可取得该公司股东资格。

4. 婚后出资,股权分别登记在夫、妻名下且公司无其他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3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李某主张案涉3家公司登记在其与魏某名下的股份应归各自所有,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即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二人名下的股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对全部股权进行平均分配(实践中也可能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过错等稍有调整)。一方以登记在册的内容为《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视为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的约定要求按照登记份额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另行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对该股权明确约定的除外。

5. 婚后出资,股权分别不等额登记在两人名下,但公司尚有其他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3743号:“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

结合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出资,股权登记在各自名下的,双方股权总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而不以工商登记比例作为分配依据。因此时夫妻均为公司股东,即便公司存在第三方股东的,也无需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需第三方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

股权分割的方式

1. 协商一致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离婚纠纷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对价补偿,只需双方协议并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如果是将一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付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 直接转让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对股权转让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另一方可直接取得公司股权。此种情况下,受让方需满足三个条件:


(1)召开股东会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作为受让人的夫妻一方必须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

3. 折价补偿

把持股夫妻一方应分割给另一方的股权折价后,以货币方式支付给另一方,全部股权仍归原持股人一方所有。为体现分割的公平原则,应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对持股夫妻一方所持有股份进行评估后方可进行。

4. 竞价取得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如夫妻双方均想要公司的股权及经营权的,法院有可能会让当事人对股权价值进行竞价。即夫妻对于该部分股权采用竞价分割的方式处理,价高者得股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5. 拍卖分割

如在分割股权时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在继续持有该股份的,可以将股权拍卖再对其收益进行分割。

离婚股权的分割方式大致分为以上几种,但由于股权的价值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处在不断变化之中,要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未参与经营方对于公司的把控能力、公司僵局等实际情况,建议谨慎处理避免产生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累。


 -3-

实务中股权分割遇到的问题

1. 离婚纠纷中,夫妻一方擅自无偿或低价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一方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

第一,受让人是否善意。这里的“善意”主要是指受让人不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善意,即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受让人是否有偿取得。这里的“有偿”取得,不仅仅指受让方为受让股权支付了一定价款,而应指受让人必须是依照合理的价格受让股权。否则,虽受让人支付了一定价款,但若支付的转让价款明显不合理的,侵犯夫妻另一方合法权益的,仍不能认定为有偿取得,该转让行为仍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 作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股权,离婚时如何分割股权收益?哪些属于股权收益?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股权收益被作为“经营收益”或“投资取得的收益”,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依法应予分割。目前学术界的观点多认为股权收益包括股权增值和分红两部分。

对于增值额度的确定,需要通过评估进行确定。然后根据评估的结果,一方获取股权及增值收益,并给付另一方相应补偿。对于公司分红,如果是双方离婚前持股方已经拿到的分红,该分红价款有剩余的,直接对该部分剩余价款进行评分即可。

3. 作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股权,婚姻存续期间若股权一直未进行分红,对方是否可要求就未分配红利进行分割?

从公司法的角度,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由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对当年利润分配或不分配的决议,都是依法应当得到保护的,属于公司的经营活动自治范围。

若因夫妻离婚对未分配红利不能协商一致,非股东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未分配红利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以涉及到公司经营及自治的范畴,与其他股东的利益紧密相关等原因,对此类诉求不予支持。

4. 夫妻离婚时,对于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账户内的资金,能否直接分割?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一旦成立,股东出资的财产权属即发生改变,公司账户下的现金所有权属于公司,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公司对该财产享有独立的所有权,股东仅享有股东权益,故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分割。

 -4-

律师建议

鉴于以上介绍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发生婚变时对于其个人及公司的影响不可预判,在纠纷处理的过程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影响因素较多,风险不可控。所以建议提前采取措施尽量规避风险,我们特提供建议如下:

1. 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顶层股权架构设计

合理设计公司股权,是为企业股权融资提供空间的必经之路。建议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在企业初创期制定合理的顶层股权架构设计、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及时调整股权结构。从整体架构的层面破解企业控制权之争、公司治理僵局、股权分割与继承等,以应对传统公司治理中的家族财富代际传承、公司股东婚姻变动带来的风险。

2. 签署夫妻婚前/婚内财产协议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之间签署婚前/婚内财产协议,对于双方婚前及婚后的财产归属提前进行约定,特别是涉及婚前股权的,双方在该财产协议中对于一方婚前股权的分红、收益、增值等事先约定清楚,可有效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

3. 设立自然人控股集团

在实务中,经常遇到股东名下有多家公司,发生婚变时涉及分割多个公司股权,造成多个公司在大股东离婚后陷入股权变动、公司治理风险。我们在此建议企业家可以对多个家族企业股权进行梳理,在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时设立集团公司,用母公司控制子公司,而自然人大股东不再直接持有子公司股权。

这样,公司大股东在面临婚变时,只分配母公司股权,并不能直接分割各子公司股权,将婚变对于大股东及全集团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4. 通过购买大额寿险或成立家族信托方式平衡家庭各方利益

前述提到,婚前持有公司股权较多或多公司的股权的大股东可以通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规避分割股权风险。但是,如果单独提出这样的要求,对于我们传统的夫妻一体观念是个挑战,很有可能会伤害双方感情。

因此,建议提早聘请专业人士量身定制私人财富管理规划,如对股权财产分割签订婚前/婚内财产约定的同时,通过为配偶购买大额寿险或成立家族信托方式平衡家庭各方利益。家庭稳定才是成就事业的基础。

正所谓,合伙打天下,股权定江山。股权的变动对于企业的影响不可小觑。永远不要在利益面前考验人性,如果企业初创之时没有考虑分配股权或利益,在公司发展后期极易引起股东之间的重大法律纠纷,昔日伙伴终成仇敌的事情屡屡发生,最终的结果就是公司遭受重创甚至解散。未雨绸缪,方能经典传承!




THE END•               



责编: 苏苏 



相关阅读:

1. 聚焦民法典 | 民法典中合同解除的四大修改亮点

2. 动态 | 团省委书记段小龙一行到永嘉信视察调研团组织建设工作

3. 实力派 | 深耕医疗法律服务市场十余年 专注让实力更有说服力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